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保險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加強銀行業保險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做好銀行保險機構市場準入環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工作,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
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情況納入機構日常監管工作范圍,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
三、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現場檢查工作中貫徹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要求,現場檢查工作要重點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溝通協作,在規則制定、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及行政處罰工作中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形成監管合力。
五、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強化組織保障,加大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資源投入,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能力。
六、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1規定的模板向銀保監會或屬地銀保監局報送上年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并填報相關附表。
法人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內容應當覆蓋本機構總部和全部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內容應當覆蓋本級機構及其所轄分支機構。
七、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屬地銀保監局提交臨時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受到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部門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的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刑事調查或者發生其他重大風險事項;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情況。
其中,第五項境外機構工作情況由法人機構報送。
八、銀行保險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按照以下路徑報送:
(一)各會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銀保監會報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材料,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會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向屬地銀保監局報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材料。
(二)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向銀保監會報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材料,各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匯總本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材料向屬地銀保監局報送。
九、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2規定的模板通過互聯網“保險監管專項數據采集平臺”向銀保監會報送協助查證洗錢案件信息。
十、各銀保監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附件3規定的模板向銀保監會報送上年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報告,并填報相關附表。
各銀行保險機構2019年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請于2020年2月15日前報送。《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信息報送的通知》(保監稽查〔2016〕273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