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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監管條例發布,騙保將被重罰......

來源:廣東保險 發表時間: 2021-02-25 打印本頁

  近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發布,將于202151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 若個人以騙保為目的,將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等,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12個月,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同時,條例明確要求,醫保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與個人有關的內容摘錄如下。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 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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