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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識普及月 |【以案說法】切勿外借保單,遠離保險欺詐

來源:佛山平安人壽 發表時間: 2020-09-17 打印本頁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保險欺詐的形式也越來越多,不法分子騙保事件層出不窮,本次將揭秘客戶如何出借保單,虛構保險事故進行騙保,最終鋃鐺入獄的經過......

【典型案例:出借保單,合謀騙保】

張某參加公司年度體檢活動,發現自己體檢結果異常,經醫院復診確認,張某罹患惡性腫瘤,但張某未購買任何保險。在得知公司同事趙某有購買重疾保險后,為獲得治病費用,張某決定與同事趙某合謀,冒用趙某身份證再次進行體檢,使用趙某的保險合同謊稱趙某出險,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雙方約定事成之后,對“理賠金”進行分贓。

保險公司在重大疾病理賠審核及調查中,發現趙某尋找各種理由推脫慰問并對所患疾病情況語焉不詳,于是對本案產生了懷疑。后經醫院就診檔案核查、單位走訪等多方調查確認,真實患者并非趙某而是張某,保險公司向警方報案。

隨著警方的介入,張某和趙某坦白了自己的騙保行為。經法院審理,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張某與趙某的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張某以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趙某因將保單借給張某合謀騙取保險金,構成保險詐騙罪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備注:上述案例摘自中國vinbet浩博《7.6|保險知識普及圓桌論壇:以案說法,保險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遠離保險欺詐》

【以案說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例警示】

廣大消費者切莫如案例中趙某,為圖獲利,與他人合謀,參與保險欺詐,觸犯法律。同時,作為保險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好個人投保信息及保險合同,切莫外借他人獲取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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