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7 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試行期限3年,將于2020年7月到期。《暫行辦法》的實施,明確了業務發展邊界和原則,整治了前期市場亂象行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幾年,隨著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范和加強。
二、《辦法》的修訂主要有哪些特點
《辦法》的修訂以風險為導向,圍繞“差異化監管,高質量發展”的思路,始終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風險可控的經營原則,主要呈現以下三方面特點:一是聚焦重點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辦法》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顧監管與發展。一方面,《辦法》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范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范業務風險;另一方面,《辦法》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三是強化內控管理,促進高質量發展。《辦法》通過要求保險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進信保業務高質量發展,在內控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系統建設、流動性管理、風險預警等,防范經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準入、評估、退出、消費者投訴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潛在風險。
三、《辦法》的實施對信保業務會產生哪些影響
《辦法》的實施對防范信保業務風險、推動信保業務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作用和深遠意義。鑒于《辦法》重點規范融資性信保業務,經過研判,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可能產生以下影響:一是《辦法》實施后,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鑒于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二是《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占比有所提高。三是《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