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切實推動保險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從強管理、提素質、促轉變、樹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強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銷售的員工以及其他用工關系人員,以下簡稱銷售人員)管理,促進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認識,切實落實法律責任、管理責任
(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授權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產品,允許其以公司名義、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開展業務活動,必須依法承擔銷售人員相應業務活動的法律責任。
(二)全面落實管理責任。保險公司對銷售人員管理負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管理制度,形成層層有責、層層負責、事事明責的工作機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
(三)公司法人承擔管理主責。堅持責任落實主抓法人機構、責任追究首問法人機構。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保險中介渠道業務管理責任人應當切實承擔起職責,發揮好指揮棒作用。
二、加強戰略統籌,健全銷售人員管理架構體系
(四)建立銷售人員管理制度體系。保險公司應將銷售人員發展管理作為系統工程,結合公司中長期戰略、發展理念、市場定位、資源稟賦和路徑選擇等要素進行長遠謀劃,從公司治理體系、管理架構等方面進行全盤統籌,在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機制、操作流程、獎懲考核等方面進行全面安排。
(五)建立銷售人員管理責任體系。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9號)要求,歸口專責部門對銷售人員進行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總公司主要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相關管理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承擔落實責任。
三、嚴格招錄管理,杜絕銷售人員“帶病”入崗
(六)嚴格招錄條件、標準和流程。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的銷售人員招錄管理辦法。按照審慎原則嚴格審核個人信用及工作經歷,嚴禁招錄不符合監管規定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積極支持行業搭建平臺加強銷售人員流動自律管理。
(七)嚴格招錄過程管控。保險公司應嚴格控制招錄權限,加強招錄宣傳資料管理,規范招錄信息發布,嚴禁模糊單位主體、誤導職位性質、混淆合同類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嚴禁慫恿銷售人員頻繁無序流動。
四、嚴格培訓管理,持續提升銷售人員職業素養
(八)建立銷售人員職業培訓體系。保險公司應針對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分階段制定培訓規劃,根據公司銷售人員數量、業務規模、保險產品復雜程度,建立專業穩定的培訓師資隊伍,編制金融保險知識、法律法規制度、監管標準規則、職業道德規范、保險產品等方面的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
(九)加強銷售人員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保險公司應切實提升銷售人員合規守法意識和誠信規范展業理念,要將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制度、從業規則標準、職業道德規范作為銷售人員入職和在職培訓基本內容,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小時。
(十)強化銷售人員培訓效果管控。保險公司應制定嚴格的銷售人員培訓考核、考評與獎懲制度,建立健全入職和在職培訓效果的考核機制,完善培訓檔案管理。采用線上培訓的,應切實進行身份識別,并以完備有效的測試評估保證培訓效果。不得為入職培訓考核評估不合格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授權銷售人員銷售新保險產品前,也應組織專門培訓及測試。
五、嚴格資質管理,建設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
(十一)支持行業推進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工作。保險公司應順應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中國国际浩博vinbet及地方行業自律組織要結合保險產品類型研究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和相應的培訓測試機制。有條件的地方行業自律組織可先行先試建立銷售人員能力資質分級標準、開發培訓教材、組織培訓測試等工作,但不得借此向銷售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十二)建立本公司銷售能力資質管理體系。保險公司應嚴格保險產品銷售授權管理,綜合考察銷售人員從業年限、保險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銷售能力資質高的銷售人員多授權、銷售能力資質低的銷售人員少授權。要鼓勵引導銷售人員持續提升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積極取得高等級銷售能力資質。
六、嚴格從業管理,建立銷售人員誠信體系
(十三)嚴密管理銷售人員從業行為。保險公司應嚴格防范銷售人員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為,發現銷售人員從業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
(十四)加強銷售人員誠信管理。保險公司應將銷售人員受到的表彰獎勵、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按照監管要求準確、及時、完整地錄入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離職銷售人員的相關誠信記錄信息錄入工作應當在注銷其執業登記前完成。保險公司應認真審核審查銷售人員誠信記錄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十五)開展銷售人員綜合評價管理。保險公司應提高銷售人員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誠信評價體系和榮譽體系,發揮正向激勵倡導與負向警示約束的雙重作用。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利用科技手段開展客戶對銷售人員從業過程的評價,并將客戶評價結果有效運用到銷售人員誠信評價中。
(十六)加強銷售人員失信懲戒。保險公司應積極支持行業自律組織搭建銷售人員失信行為管理平臺,建立銷售人員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保險公司不得錄用尚處于失信聯合懲戒狀態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服務活動。保險公司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服務活動或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及時向失信行為管理平臺報告,并嚴肅處理直至解除代理(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后兩年內不得再次錄用。
七、夯實基礎管理,持續治理銷售人員數據質量
(十七)強化銷售人員信息化管理。保險公司應開發專門信息系統,記錄、管理和反映銷售人員的身份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等情況,確保數據真實、全面、準確、可回溯。
(十八)加強銷售人員基礎數據管理。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銷售人員執業登記管理規定,落實入職、在職、離職全過程的執業信息登記和維護要求。加強不同信息系統之間銷售人員數據的勾稽審查核對,確保同口徑下本公司銷售人員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的登記數據、在本公司人員管理系統中的記載數據、在銀保監會統計信息系統的報送數據、公司對外公開的披露數據一致。
(十九)完善銷售人員檔案管理。保險公司應督促各級分支機構建立健全銷售人員檔案,全面反映銷售人員基本情況、從業培訓情況、獎懲情況、銷售能力資質分級情況等。
八、嚴格監管監督,依法嚴厲處罰和嚴肅責任追究
(二十)依法嚴格監管。銀保監會持續加強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管理制度機制監督檢查、強化執業登記要求、開展人員基礎數據質量治理,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手段加強銷售人員從業信息披露,圍繞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招錄、培訓、合規、穩定性、基礎數據、風險管控等方面研究建立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隊伍管理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定期評價評級,對評級差的保險公司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二十一)依法嚴格處罰。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對違反監管要求、落實銷售人員管理責任不到位的保險公司及其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罰追責。對保險公司忽視銷售人員管理主體責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執業登記管理存在紕漏、執業過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所屬銷售人員出現重大失信行為產生惡劣影響的,嚴格實行對機構與銷售人員雙罰、對管理人員上下雙追責,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二十二)嚴格屬地監管。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全面落實屬地責任,積極探索有效監管手段,切實督促轄區各級保險機構加強銷售人員管理。要嚴查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失職失責行為,嚴厲打擊銷售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嚴格防范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潛在風險,做到敢管敢查、會管會查、嚴管嚴查。
(二十三)嚴肅監管問責。對監管部門未全面履行監管責任、在銷售人員監管方面出現失職失責瀆職的,依法依規落實監管問責,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切實把問責壓力轉化為監管履職動力。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不履行屬地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力,職責范圍內發生銷售人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重大風險及嚴重群體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規進行監管問責。
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2020 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