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銀保監局,機關各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近幾年全國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經營管理亂象得到有效遏制,資金脫實向虛問題得到有力糾正,銀行業保險業回歸本源、合規審慎運行態勢基本形成并有效穩固。但一些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風險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領域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風險事件時有發生。為鞏固拓展亂象整治成果,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銀保監會決定組織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回頭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嚴格落實“六穩”和“六保”要求,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依法嚴查嚴處為導向,防止亂象反彈回潮,推動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產業鏈協同復工復產等各項政策落到實處。通過持續集中整治,實現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行為明顯減少,內控合規長效機制建設明顯進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明顯提升。
二、主要內容
(一)看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到位。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承擔亂象整治和內控合規建設的主體責任,“兩會一層”嚴格履職盡職,做到深自查、真整改、嚴問責,將問題隱患整治到位。要注重標本兼治,把治理金融亂象與培育穩健的風險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依法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水平。各銀保監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把亂象整治各項工作抓緊抓實抓細,務求取得實效。
(二)看實體經濟是否真正受益。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深刻領會金融支持中小微企業是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重要內容。要落實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有效滿足中小微企業合理融資需求。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政策,用好人民銀行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資金和政策性銀行轉貸款資金,合理確定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確保資金用于支持小微企業。要在符合商業可持續原則基礎上主動向企業和實體經濟讓利,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幫助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各銀保監局要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把從監管、貨幣和財稅等方面獲得的普惠金融政策紅利,切實傳導到中小微企業,指導機構持續提升服務質效。要鞏固減負清費成果,嚴查違規收費或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變相抬高企業融資成本。要加強相關資金流向監測,依法嚴厲打擊資金空轉和違規套利行為。
(三)看整改措施是否嚴實有效。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2017年以來亂象整治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逐項檢視,嚴格落實整改。要健全整改工具箱,整改措施要對癥恰當,避免簡單一刀切,著力解決“違規在基層、根子在總部”的問題。要注重從制度、流程和系統等方面推進根源性整改,將“排查—整改—提升”貫穿于經營管理全過程,堅決杜絕整改之后同質同類問題仍然屢查屢犯現象。要完善內部問責機制,對監管部門責令內部問責的,必須嚴肅追究,不得“問下不問上”,或簡單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分。各銀保監局要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2017年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工作以來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整改問責情況進行監管評估。要綜合運用監管手段,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整改,消除風險隱患。要加強檢查和評估結果在準入、監管評級和采取監管措施等方面的運用。
(四)看違法違規是否明顯遏制。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照2020年市場亂象整治工作要點,持續深入開展股權與公司治理、宏觀政策執行、業務經營、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等領域違法違規問題排查。要增強發現問題的及時性和暴露問題的主動性,采取積極措施有效解決上述領域屢查屢犯、邊查邊犯問題,顯著壓降重大案件和高級管理人員案件的發案率。各銀保監局要以亂象整治工作“回頭看”為主線,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統籌集成項目和資源,持續深入整治重點領域重點問題,依法打擊違法違規活動。要高度警惕亂象新品種,對打著“金融創新”幌子花式翻新的違規行為、苗頭性趨勢性違規問題,必須及時遏止,堅決打擊處理。
(五)看合規機制是否健全管用。各銀行保險機構“兩會一層”要牢固樹立合規從高層做起、合規創造效益的理念,忠實勤勉履行各自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職責,推行傳導誠信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要建立健全與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的合規管理體系,配備充足的合規管理人員,保證其獨立履行職責的良好環境。要建立健全覆蓋總行(總公司)各部門和各分支及附屬機構的全員管理制度,構建并落實清晰有效的問責機制,加強對員工異常行為的監測排查,將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各銀保監局要以整治促建制,推動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內控合規長效機制建設,厚植穩健審慎的風險文化。
三、工作要求
(一)嚴格自查自糾。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照2017年以來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臺賬,查看當時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實、責任人是否追究、是否按時完成整改。要對照2020年亂象整治工作要點,全面深入開展自查,深挖徹查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對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即查即糾、立查立改,強化責任追究。
(二)依法問責處理。各級監管機構要對違法違規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整改問責工作推進不力的要責令限期完成,對整改工作存在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對違反宏觀調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屢查屢犯等違規問題要加大查處力度,對因金融腐敗和違法犯罪破壞市場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甚至誘發風險事件的一律嚴懲不貸。
(三)構筑監管合力。銀保監會銀行檢查局、非銀檢查局分別負責統籌推進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整治工作。各機構監管、規制監管和功能監管部門負責指導推動本條線、本領域的亂象整治工作,督促本條線機構落實亂象整治主體責任,完善監管制度,補齊監管短板。各銀保監局負責屬地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亂象整治,制定細化方案,根據當地疫情防控情況靈活采取多種方式開展工作。各級監管機構和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對整治工作期間發現的重大風險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反饋。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級監管機構和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及時總結整治工作的良好做法和鮮活經驗,充分利用各類平臺載體進行宣傳和輿論引導,展示亂象整治工作在推動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發展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方面的顯著成效,向社會公眾傳遞決心和信心,營造亂象整治協同有序推進的良好氛圍。
四、報告要求
(一)報告內容。工作報告應重點突出、內容詳實,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實施和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整改問責的監管評估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風險隱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處罰問責、制度機制建立與執行情況等);2017年以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意見建議等。
(二)報送路徑。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要在匯總分支機構情況基礎上,分別于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將半年、年度工作報告及附表報送監管部門。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分別報送至銀保監會銀行機構檢查局、非銀行機構檢查局,同時抄送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各銀保監局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含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行)報送至屬地銀保監局。
各銀保監局應匯總轄內機構情況和監管工作情況,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含附表及1—2個典型案例),報送至銀行檢查局和非銀行檢查局;同時,按機構類別匯總條線報告及附表,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
附件:
1.2020 年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2.2020 年非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2020 年6月23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銀行理財子公司、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附件1
2020 年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一、宏觀政策執行
1. 民營和小微企業服務政策。未按監管要求建立落實民營和小微企業業務績效考核機制、盡職免責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使用人民銀行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資金和政策性銀行轉貸資金的小微企業貸款,未合理確定其利率定價水平,資金未真實投向小微企業;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續貸政策落實不力,未能有效滿足中小微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不合理收費或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提高企業融資綜合成本;以通過融資政策便利獲得的貸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和發放委托貸款等進行資金“空轉”套利。
2. “房住不炒”政策。表內外資金直接或變相用于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儲備融資;未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違規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挪用于購房;流動性貸款、并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開發;代銷違反房地產融資政策及規定的信托產品等資管產品。
3. 金融扶貧政策。精準扶貧政策執行不力,扶貧貸款服務對象不符合要求;發放扶貧貸款附加不合理條件;違規上浮扶貧貸款利率;扶貧信貸資金被挪用等。
4. 其他重點領域宏觀調控政策。違規為環保排放不達標、嚴重污染環境且整改無望的企業提供融資;違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資本金融資;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二、股權與公司治理
5. 股東和股權管理。股東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虛假注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等“資本造假”行為;以非自有資金違規入股銀行;存在股權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數持有銀行股權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監管要求載明銀行股東權利義務;股權登記、質押和股東資質審查等股權事務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未按監管要求或章程規定對濫用權利的股東采取限制措施;虛增利潤向股東分紅。
6. “兩會一層”履職和考評機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未依法依規充分履職;未建立對董事的履職評價體系;未落實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監管要求。
7. 關聯交易和并表管理。未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銀行集團并表管理不符合監管要求,通過內部交易隱匿風險、利益輸送、進行監管套利。
三、信貸管理
8. 授信管理。貸款“三查”不盡職;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和聯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額風險暴露指標突破監管要求;票據業務貿易背景盡職調查不到位,保證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要求。
9. 資產質量真實性。人為操縱風險分類結果,隱匿資產質量;違規通過以貸還貸、以貸收息、虛假盤活等方式延緩風險暴露,掩蓋不良貸款;違規通過第三方代持、為不良資產受讓人提供融資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的非潔凈出表;直接或借道各類資管計劃在信用風險等未轉移或未完全轉移的情況下將不良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
四、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10. 理財業務。理財業務過渡期整改不到位,未嚴格執行整改計劃,理財老產品、同業理財、保本理財產品規模反彈,存量資產整改進展緩慢;母公司向理財子公司劃轉理財產品存在產品不合規、程序不規范、利益輸送、調節風險指標等問題;理財新產品存在池化運作、投資非標資產出現期限錯配、相互調節收益、剛性兌付、投向限制性領域、凈值計量不準確、信息披露不到位、違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或違規銷售等問題;結構性存款不真實,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或進行套利。
11. 同業業務。同業融入和融出資金規模超過監管規定比例;同業業務交易對手選擇及授信管理不審慎;同業代持、互持或充當資金通道導致資金空轉;同業資金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違規投向限制性領域;同業業務違規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擔保。
12. 表外業務。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用途不合規;違規銷售代銷產品,代銷不合規的金融產品,違規開展為本行授信項目提供融資或承接本行表內外資產的“假代銷”業務。
五、創新業務
13. 線上貸款業務。線上線下業務統一授信管理不到位;線上貸款用途違規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領域;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過度依賴合作機構,信貸管理等核心職能實質性外包,風險管控流于形式,貸款用途違規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領域;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接受無擔保資質合作機構提供的擔保增信;銀行資金借道互聯網平臺進行監管套利。
14. 信用卡業務。未按監管要求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作合理調整;信用卡業務虛增客戶償債能力或違反“剛性扣減”規定,突破總授信額度上限管控;預借現金業務額度設置過高,不符合審慎管理要求,資金用途管控不力,違規流向非消費領域;分期業務收費不透明、質價不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客戶信息安全,違規泄露、濫用客戶信息;對債務人或擔保人違規不當催收。
15. 衍生產品業務。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未有效執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的監管要求;衍生產品營銷與后續服務不符合監管規定。
六、整改問責
16. 整改落實與機制建設。未對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逐項建立臺賬,未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人和完成時限;未按照報送給監管部門的整改問責方案及時、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對癥;未從制度、流程和系統等方面推進根源性整改和機制建設;同質同類案件反復發生。
17. 員工行為管理與問責。對員工異常行為檢測排查不力;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或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監管部門責令內部問責的,未嚴肅追究;內部問責機制不健全,內部問責偏松偏軟、“問下不問上”、簡單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分。
附件2
2020 年非銀行機構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要點
一、保險機構
(一)宏觀政策執行
保險資金違規投向國家及監管禁止的行業或產業;通過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方式違規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通過融資平臺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保險產品開發設計和業務發展偏離保障本源;精準扶貧政策執行不到位,扶貧專屬農業保險產品與普通商業保險產品無實質差異,“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農業保險費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二)公司治理
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股東資質不符合要求,入股資金來源不合法;股權關系不透明、不清晰,違規股權代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質押和解質押不規范;股東質押股權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股東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保險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失靈,股東(大)會、董事會長期無法正常召開或作出決策;董事會授權籠統,重要事項未經董事會審議;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等事項未經監事會審議;董監高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中不包含風險合規指標;未按監管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管理,關聯交易審查不合規,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輸送利益,關聯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不合規;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人員不足,未按照監管規定開展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并表管理不符合監管規定,通過內部交易輸送利益、隱匿風險、進行監管套利等。
(三)保險資金運用
未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利用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等方式設立平臺公司,通過平臺公司截留、挪用、轉移保險資金,向關聯方輸送利益,違規用于增資;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發行通道性質的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為其他機構違規開展關聯交易或規避監管提供通道;組合類資管產品開展違反資管新規要求的多層嵌套投資業務;通過多層嵌套等方式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規避監管規定;在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情況下,借用受托通道變相自行開展股票等高風險領域投資,妨礙干預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投后管理不到位等。
(四)銷售理賠
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違規開展或協助相關企業和個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等。
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作虛假宣傳;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費率即將調整為由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惡意誤導或慫恿客戶退保致使消費者承受不必要的合同權益損失;違規泄露客戶信息;電話擾民;在幫助借款人獲得貸款時,通過隱瞞的方式,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保證保險產品;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在未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特別約定,單方加重消費者合同義務;未按規定開展電子化回訪侵害投保人猶豫期合法權利;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等。
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限開展理賠;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理賠資料;要求保險消費者提供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資料;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參與虛假理賠等。
(五)財務業務數據
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財務數據不真實,會計信息偏離經濟實質和風險實質,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客戶信息不真實、不完整;通過虛假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資金;人為延遲或調整費用入賬時間,違規計提責任準備金調整經營結果等。
(六)萬能險業務
萬能單獨賬戶的資產未單獨管理;在同一萬能單獨賬戶管理的保單未采用同一結算利率;萬能賬戶實際結算利率未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存在剛性兌付的情形;萬能單獨賬戶資產負債嚴重錯配,對可能存在的利差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未制定可行的應對措施等。
(七)創新業務
以“產品升級”為噱頭推動產品銷售,“產品升級”后新老產品無實質變化;未經客戶同意對停售險種進行自動轉換,默認客戶同意轉換為替代產品,對新產品未盡說明告知義務,未履行新產品的投保手續等。
委托未取得保險銷售資格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充分,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對保額、保費、保險責任、保險人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投保單未經投保人簽署確認,并按規定保存投保業務檔案;互聯網保險業務投保過程中和投保后,未向客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和保單信息查詢渠道等。
二、信托公司
(一)宏觀政策執行
未嚴格執行房地產信托貸款監管政策,向不滿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貸款;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提供土地儲備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以向開發商上下游企業、關聯方或施工方發放貸款等名義將資金實際用于房地產開發,規避房地產信托貸款相關監管要求;對委托方信托目的合法合規性審核不嚴,為各類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便利;人為調整房地產業務分類、規避合規要求或規模管控要求;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違規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等。
(二)公司治理
股東資質不合規;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代持股權等行為;股東信息不透明;股東違規持有多家信托公司股權;股東違規質押信托公司股權;通過變更股東公司股權間接轉讓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規避股權變更審批;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不履行股東義務,損害信托公司、信托當事人、其他股東利益;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董監高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董事長或總經理代為履職時間超期;未按監管要求準確識別關聯方、及時更新并報送關聯方名單;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未按要求設立或未有效發揮職能;公司激勵約束機制不合理,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不健全等。
(三)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
信托公司非標資金池業務清理進展緩慢;存量非標資金池業務底層資產到期后繼續滾動發行;直接或通過分期發行、開放式、多層嵌套等方式變相新增非標資金池業務;通過非標資金池承接不良資產,隱匿風險;對非標資金池業務資金來源、底層資產、實際資金用途和實際風險承擔情況未進行有效穿透管理等。
協助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規避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規定,隱匿風險、調節數據;合作機構準入管理不健全,合作相關方權責界定不清晰;為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提供通道服務;未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計劃并按期落實;同業通道業務未按“穿透”原則向上識別最終投資者和資金來源、向下識別底層資產等。
(四)融資類信托業務
盡職調查不審慎、不細致、不深入;貸后管理不到位;對于可能的風險損失,未充分計提信托資產減值準備或未根據信托公司履職不當責任計提預計負債;未按監管要求制定融資類信托業務壓縮計劃并有效落實等。
(五)非金融子公司管理
未經批準違規設立非金融子公司;未按監管要求組織開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進度滯后;非金融子公司開展類信托或監管套利、隱匿風險的通道業務;非金融子公司開展具有非標資金池特征的業務,存在較大流動性風險;信托公司與非金融子公司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融出資金、轉移財產、輸送利益;非金融子公司層級過多,組織架構復雜,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等。
(六)經營管理
通過互聯網引流或聘請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違規推介銷售產品;未嚴格執行“雙錄”制度或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以提供流動性支持函、回購承諾函等方式向投資者提供隱性擔保;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將風險資產虛假出表,風險未真實轉移等。
(七)創新業務
以各類“明股實債”、收(受)益權或其他“偽創新”規避監管規定;通過信托受益權流轉等方式規避監管要求;違規直接或變相新增“多層嵌套”業務;變相突破創新業務資格要求開展創新業務;其他通過“偽創新”進行監管套利或隱匿風險的行為等。
三、其他非銀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 宏觀政策執行。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 公司治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兼任不相容職務,關鍵崗位長期空缺;董監事未勤勉履職盡職;關聯方清單管理不完善,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掩蓋風險等。
3. 附屬機構管理。非金融子公司戰略定位不清晰,內部治理失效,業務開展不合規,審批授權不合理;未按規定壓縮集團層級并清理子公司;子公司清理過程中資產轉讓、處置不合規等。
4. 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通過分公司之間、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內部交易掩蓋風險;風險資產處置化解不力,未有效執行集中度風險和限額管控等。
5. 業務經營。業務開展不合規、不審慎,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以收購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資產名義變相提供融資等。
(二)金融租賃公司
1. 宏觀政策執行。違規開展房地產業務;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等。
2. 公司治理。股權管理不合規,存在隱形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違規股權質押等情況;董事會及下設專業委員會、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關聯方識別不到位,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程序不合規,關聯度指標超標;隱匿關聯交易,違規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等。
3. 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掩藏或虛假處置不良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4. 業務經營。租賃業務“三查”不到位,未嚴格進行客戶資質審核,放款或擔保審批不到位,違規以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授信集中度超出監管指標;未真實潔凈轉讓或受讓租賃資產等。
(三)財務公司
1. 公司治理。股東股權管理不合規;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力等。
2. 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風險分類不全面、不準確;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3. 業務經營。未經批準或不符合監管評級條件開展業務;為成員單位開具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違規通過票據業務、同業業務為集團套取資金,對外負債敞口高于支付能力,流動性風險管控不到位;在開展承兌匯票業務中規避擔保比例限制;違規開展資金來源或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貸款,委托貸款和自營業務未嚴格隔離風險;違規通過同業業務為其他金融機構規避監管提供“通道”;違規開展投資業務,資金投向不符合監管政策和導向;通過投資變相向集團外客戶融資或進行非金融企業股權投資;高風險投資占比過高等。
(四)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
1. 公司治理。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股權質押管理不到位,相關信息披露不充分;董事會及專業委員會履職有效性不足,監事會監督作用未充分發揮;關鍵崗位長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職務;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關聯方識別不到位,未嚴格落實關聯交易決策程序,關聯交易監管不力等。
2. 資產質量。未按規定做實資產質量,未按規定計提撥備等。
3. 業務經營。未落實貸款“三查”制度,信貸管理等核心職能實質性外包,風險管控流于形式;合作機構管控不力,未明確合作機構準入條件,未與合作機構就合作事項開展范圍、風險責任、結算事宜、爭議處理等作出明確約定;未明確披露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年化利率及費率、征信查詢授權、貸款違約責任等涉及客戶利益的重要信息,侵犯客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違規收費,收費質價不符;不當催收;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未有效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等。
(五)貨幣經紀公司
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經紀服務,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