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市民楊先生從事外貿工作,經常乘坐飛機出國,在一次空難中不幸喪生。楊先生生前投了人身保險,保險公司依合同支付了一筆保險金給作為保險受益人的妻子。楊先生妻子取得保險金后,女兒得知此事,提出:這筆保險金是父親的遺產,應當由她和母親均分。楊先生妻子則認為:自己是保險合同的唯一受益人,保險金應由自己一人取得。于是,雙方發生了繼承糾紛。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人身保險分為未指明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兩種。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本案中,楊先生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指定的受益人為其妻子。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只能由其妻子取得保險金,其他人都不享有此項權利,因此楊先生的女兒對這筆保險金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