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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買保險就可以多獲賠嗎?

來源:保監微課堂 發表時間: 2016-12-12 打印本頁

現實生活中,有的人的保險意識很淡薄,甚至抵觸保險,看不到保險對于未來生活保障的意義。但另一方面,保險實務中,也發生著另一種現象:重復保險,也就是俗稱的對同一個保險標的買好幾份保險的情況。那么,這樣就可以獲得更多保險嗎?今天 ,国际浩博vinbet 以一個案例為大家詳細解析!

案例再現

2015年5月,張某為剛購置的新房投保了120萬元保額的家庭財產險,保險期限為10年。2015年10月,張某急需資金融通,遂將其住房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貸款銀行要求其又向另外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120萬元保額的家庭財產險,保險期限也為10年。2016年8月,張某住房不幸意外失火被毀,經評估損失金額為50萬元,由于事故發生時張某所投保的兩個保險都在有效期之內,于是他向兩家財險公司分別提出索賠50萬元。保險公司在要求他提供原始單據時,發現其多頭投保,而按照有關規定,兩家保險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攤賠償法,總和仍為50萬元。張某對此不服,認為其在兩家公司都購買了保險,交了兩份保險費,就應獲得兩份賠償,因而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要求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其50萬元保險金。

解析

對于張某這類同一期間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現象,保險業稱為“重復保險”。

何為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那么,張某的要求可以實現嗎?

按照《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因此,vinbet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張某不能實現兩家保險公司各賠償其50萬元的要求。

為什么要這樣規定

我國《保險法》之所以要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范利用保險變相賭博的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只能分擔風險,人們不可以通過保險獲得額外利益,這也稱為保險補償原則。因此,雖然張某在同一期間投保了兩份家庭財產險,但最后獲得的賠償并不是雙份的。

結合以上案例,關于家財險投保還需提示大家

一、 投保無需超額

與壽險保障金額與保費的正比關系不同,保險公司只會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最高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就是說,財產險投保額越多并不意味著可以得到更高的賠付。家財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遵循補償性原則,對于超額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保單失效。很多保險消費者錯誤地以為保額越高,出險時獲得的賠償越多,這屬于善意造成保險金額大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但在出險時不但不能獲得期望的賠付,還多花了許多保費。

二、 家財險無猶豫期

保險專家提醒,投保家庭財產保險沒有“猶豫期”,如果家庭里的大部分財產出現了變更,一定要到保險公司進行保單內容的變更,保費按天計算,多退少補; 如果發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特別是在自己不能確認保險責任的情況下,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并要求保險公司上門查勘定損。

三、 要清楚保險范圍

消費者在投保家庭財產保險時應仔細閱讀合同中的保險責任,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家庭財產都可以投保家財險。家財險的保障范圍函蓋房屋、房屋附屬物、房屋裝修及服裝、家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等,而金銀首飾以及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保險公司一般不提供保險保障;有的保險公司為家庭財產提供小額現金盜竊保險,但由于風險比較高,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也不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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