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繼父為女兒投保,愛女因病身故后,從未給過保險費的生父卻成了女兒的保險受益人之一,并要參與10萬元保險金的分配。日前,市民張女士陷入了與前夫的一場糾紛中,而這場糾紛的起因是一張保單中受益人一欄的“法定”二字。
客戶在購買人身保險時,極容易忽視“受益人”這一項。此外,即使指定了受益人,也可能因離異、死亡等原因而變化,如不及時更改,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生活中這樣的案例很常見,看了以下案例,你就知道保單受益人是一項多么重要的決定了。
案例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時身故,保險理賠金歸誰?
2008年,陳先生購買了一份10萬元的兩全保險,保險期間為10年,并交了保費。當時,他填寫的受益人為兒子小陳。沒想到,在2009年的一次交通意外中,父子二人均不幸身故。此后,在保險金的給付上,陳太太與陳先生的父母產生了矛盾。
陳太太認為,陳先生的受益人是兒子小陳,小陳去世后自然由她這個母親一人繼承保險金。而陳先生的父母則認為,兒子和孫子同時死亡,他們也應當擁有一份繼承權。
[保險公司點評]類似的案例在車禍,以及大型災害事故,諸如地震、空難中較為常見。在新《保險法》中,對這樣的情況做了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另外,在人壽保險合同中習慣上認為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當發生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情形,應當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無法確定誰先死亡,應推斷小陳先死亡,保險金應作為陳先生的遺產。本案中,應支付給陳太太和陳先生的父母。
案例二 :單身時投保婚后出險 保險理賠金歸誰?
2001年,王某未婚,王母為他投保了某終身壽險,并代王某交納了保費,但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保險單的“受益人”一欄填寫了“法定”二字。2002 年,王某與張女士結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禍福,王某出差時遭遇車禍,不幸離世。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支付10萬元身故賠償金,但王母與張女士為賠償金發生了爭執,張女士認為自己是法定受益人,理所當然有權分割保險金。王母卻認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費是自己交的,投保時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時的法定受益人應是父母。
[保險公司點評]張女士和王母的分歧在于“法定”受益人到底是以簽保單,還是理賠時為準?目前,保險公司理賠時,是以事故發生時的法定受益人來界定的,因此,該案的受益人除王某的父母外還應有他的妻子、兒子。
此外,王母認為保單是她為兒子購買的,保費也是她自己支付的,受益人應該是自己。但是,實際上,保險公司的理賠并不會和保費的支付掛鉤。
案例三 :丈夫拿共同財產交納保費另一半是否有受益權?
2002年,開貿易公司的單身男黃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年繳費10萬元,繳費期10年,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父母”;2003年,黃先生和王女士結婚。
2009年,黃先生在出差時意外身故。此后,在保險金的給付上,黃太太與黃先生的父母產生了矛盾。黃太太認為,自從與黃先生結婚以來,這份保單一直是黃先生個人在繳費,且繳費金額巨大,合計繳納數十萬元,等于是黃先生拿夫妻的“共同財產”來繳納保險費,作為妻子,黃太太理應享有保單的一部分權益;而黃先生的父母認為,保單上受益人寫的是二老,理所當然二老是唯一保單受益人。
[律師點評]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只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當發生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事故時,應由受益人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本案中,應向黃先生的父母給付保險金。
案例四 :前妻現任妻子 險金歸誰?
2002,市民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險,年繳費8000多元,繳費期10年,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妻子”;2004年,張先生和黃女士離婚后,2005年與夏女士結合。 2009年,張先生因意外去世。前妻和現任妻子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險金。那么,保險金應該歸誰呢?
[律師點評]“妻子”一詞具有身份指向性,其內涵是一種關系。《婚姻法》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雖然張先生未寫明受益人的姓名,但確定受益人的方法是明確的。因此,受益人“妻子”應指與張先生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的張先生的配偶。2004年張先生與黃女士離婚后,黃女士不再具有張先生“妻子”的身份。 2005年夏女士與張先生結婚后,夏女士取得了張先生“妻子”的身份,故成為新的受益人。另外,結合保險合同的履行情況,張先生和夏女士結婚后,張先生繼續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時使用的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認為此時的受益人“妻子”仍然是指黃女士,顯然有悖常理。因此,當張先生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金應付給夏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