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某保險公司客服中心接到客戶孫先生的報案電話,據孫先生介紹,他的汽車掉進了海里。保險公司迅速派查勘員趕到現場時,車輛已經完全淹沒。車輛從海里拖出以后,經過調查,保險公司最終做出了拒賠的決定。孫先生對理賠決定不認可,遂撥打調解委員會電話申請調解。
海邊看日出 車子被淹
孫先生是一名越野愛好者,為此特意買了一輛SUV汽車四處游玩。事發當日,孫先生帶著妻子駕車到海邊游玩。為了觀賞早晨日出,孫先生和妻子凌晨就開車上了海灘。等孫先生發覺不對勁的時候,海水已經隨著漲潮沒到了車門下面。此時孫先生雖然踩足了油門,可是車輛已經完全陷入松軟沙子中無法離開,車里也開始不斷涌進海水。無奈之下,孫先生只得和妻子棄車逃離到岸邊。眼見海水將愛車完全淹沒,孫先生趕緊撥打了報警電話并隨后向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孫先生開車去海灘游玩,而出險的地點為當地一個未被旅游開發且無人管理的海邊,故此車輛陷入海灘的情況不應屬于難以預測的突發意外。在此情況下孫先生仍將車輛開上海灘,其應對潛在的海水漲潮風險有所預見,且該事故并不屬于雙方簽訂的車損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任何一種情況,所以公司做出了拒賠決定。
而孫先生對保險公司拒賠的意見并不認可,認為自己買保險是為了車輛發生損失時有所保障,而且并未少交保費,公司沒有理由不賠償自己的損失。
在聽取了雙方的意見陳述后,調解員結合保險條款向孫先生做了專業的解讀,并指出孫先生駕車到海灘游玩,對海水漲潮落潮這一自然現象應有所了解,對因此增大的風險應有所預見,停車時應留出海水漲潮的安全距離。經過調解員專業的解釋和溝通,孫先生接受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案件評析
《保險法》第十六條中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也對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作了明確的約定,即“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2)火災、爆炸;(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4)暴風、龍卷風;(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6)地陷、冰陷、崖蹦、雪崩、泥石流、滑坡;(7)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需要特別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的是,并非一切危險所導致的車輛損失都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在投保車險時保險消費者應看清保單中約定的條款內容,按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