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出門聚會,沒忍住喝了酒怎么辦?估計90%以上的車主都會選擇代駕,或是找職業代駕,或是親友幫忙開車。各保險公司也敏銳地抓住這一商機,紛紛推出各類“代駕責任險”、“代駕意外險”等產品,讓“代駕”風險有了保障。不過,這些專門的代駕保險都是針對職業代駕的,如果是友情代駕發生了事故,有可能會造成責任不清,車主和代駕都需要承擔責任哦!來看看最近發生的一件案例:
案情簡介
A先生開著自家汽車,搭乘老同學B先生等一同赴宴。席間,A先生飲酒,B先生滴酒未沾。返回時,A先生委托B先生代駕,B先生欣然接受。B先生代駕中,在人行道上撞上行人C先生。交警認定 B先生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為賠償協商未果,C先生提起訴訟。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認定B先生為A先生無償提供代駕服務,性質上屬于幫工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當由A先生承擔,但是鑒于B先生代駕中,存在人行道上沒有避讓行人的重大過失。所以,法院判決如下:一是由A先生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賠償;二是不足部分由A先生和B先生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此案件的保險賠償,以及后續的保險投保問題,保險業界則有著不同的意見。
分歧意見
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B先生要不要承擔責任;二是A先生的續期保費要不要上浮。
第一種觀點認為,B先生不用承擔責任,A先生的續期保費應當上浮。理由:一是商業車險定價機制。當前商業車險定價機制是實行隨車原則,與駕駛者遵守交通規范、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之間沒有關系,投保車輛出險時駕駛者只要是符合駕駛員相關規定者,所以B先生不用承擔責任。二是車險經營規則。自2015年6月1日起實行商業車險改革試點,次年保費上浮會與近三年投保車輛出現超次數掛鉤,此次出險會記錄在車主A先生的名下,所以應當提高A先生的續期保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個案件應當進一步查明A先生投保的車險商業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看是否現則指定駕駛員條款。如果購買的車險是指定駕駛員是A先生,那么保險公司對B先生駕車出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應當先行承擔墊款責任,隨后按照代為求償權的相關規定,向B先生追償。其次,A先生次年保費會提高,但是提高部分應當由A先生和B先生協商進行承擔。
第三種觀點認為,車主A先生選擇酒后代駕,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選擇友情代駕。在選擇友情代駕之前,應當對自己車輛的投保情況進行分析,重點考量是否只購買了交強險、購買商業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限額,如果第三責任保險保額合計不高,最好不要選擇友情代駕。二是選擇職業代駕。在選擇職業代駕之前,應當對自己車輛投保情況和代駕公司是否購買足額的保險進行綜合權衡,重點考量第三者責任保險合計保額是否足額。
類似糾紛如何避免?
隨著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措施的改進和完善,加大打擊酒駕行為,勢必促進友情代駕和職業代駕的發展,也為保險公司在創新產品、服務和創新參與社會管理等方面打開了新天地。
創新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可以緊跟市場變化,及時開發配套的保險產品。結合本案,建議開發附加險種:一是代駕責任險。據報載,2013年,安聯保險曾推出國內首款“代駕責任險”。此后,人保、平安等公司也陸續推出類似產品。但這些產品往往只是針對具有代駕資格的機構和平臺開放購買,個人無法購買。因此,針對本案中友情代駕肇事的責任險則仍然處于空白狀態。二是代駕者意外險。2015年,e代駕聯合眾安保險發布了國內首個專門針對代駕司機的人身意外險種—e代駕平臺司機意外險。但與代駕責任險類似,其投保對象也僅限于注冊的代駕機構或者平臺的簽約人,沒有覆蓋友情代駕者的意外傷害風險。
創新服務。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個困惑,就是保險消費者粘度不高,要解決這個問題的角度和切口很多,提供酒后代駕服務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提供酒后代駕服務,一舉多得,意義疊加,可以幫助客戶防范風險,可以引導客戶養成良好的保險消費習慣,可以改變保險銷售的模式。
創新參與社會管理。酒后代駕是風險防范的紐帶,一頭連接著投保的車主,一頭連接著提供代駕的友人或者專業的代駕公司。而作為保險公司,可以居中歸集和化解風險,促進和諧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