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本會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本會接受政府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物資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第四條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的載體可以是本會內部讀物、網站媒體等。
第五條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條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人簽發。
第八條涉及到社團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九條未經理事會決議或理事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向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社團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社團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