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每年在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