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月21日18時許,被保險人麥某駕駛其名下的粵E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E 掛牌重型管式半掛車)行至佛山樵金路時,與羅某駕駛的粵E牌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輛損失及羅某受傷。經過交警大隊的認定,事故中羅某承擔主要責任,麥某承擔次要責任。由于傷情嚴重,羅某需要接受截肢手術,于2015年8月14日,經過法醫鑒定為六級傷殘,并存在部分護理依賴,同年11月入住廣東省假肢康復中心安裝假肢。
2015年12月28日,羅某向某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約81萬元,羅某要求麥某以及麥某的承保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33萬元。人民法院根據訴調對接機制,將此案委托佛山市vinbet浩博保險糾紛調解處置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進行調解。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護理費的賠付年限應按多少年計算。
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司法實踐:顯然,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對于定殘后的護理費計算標準和計算時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僅限定了最高期限。而按照本案受訴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這個酌定的幅度可以到5-20年不等,在裁判時往往考慮當事人的年齡、身體情況、經濟條件等確定。
本案可能的裁判計算方式:本案原告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按照以上法律規定及《廣東省2015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其定殘后護理費如果按五年計算為83520元,按二十年計算為417600元, 兩者跨度甚大,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權。
調解過程
調解員收到案件后,充分審查材料,與各方初步溝通后,初步出具調解方案: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30萬元,案件一次性結案。讓調解員意外的是,原告羅某爽快同意,但是作為主要賠付方的保險公司卻不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由于事故中羅某有明顯過錯,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過高,僅同意按照5000元支付,保險公司支付29.5萬元已經是最上限。羅某代理人表示不愿意多退讓,由于原告較為年輕,其認為按照法院判決,定殘后護理費很可能計算到20年,那么其可能得到的賠償會在31萬元以上。
換位思考,大膽嘗試調解方法。
調解員知道對于受傷如此嚴重的原告,其假肢已經安裝完畢,賠償款能否提前半個月到賬,已經無關緊要.調解員馬上決定聯系肇事人麥某,其在事故發生后已經支付2.5萬元予羅某作為醫療費賠付,麥某是否同意另行支付5000元作為精神損失費?
此時,調解員有了大膽的想法:約談雙方當事人,制造直接見面的機會,增加成功率。當然調解員先了解了雙方的想法,起訴前各方溝通還順暢,只是一方面受到律師的影響,一方面金額確實存在差距,羅某才決定提起訴訟。羅某、麥某及保險公司在調解員的溝通下,約了一起見面調解。羅某坐在輪椅上,表情輕松,完全看不到重傷造成的陰影,面對肇事人麥某也是笑面迎人。此時,麥某面對因自己的疏忽而造成終身殘疾的羅某,此前不愿意掏一分錢的想法已經軟化。調解員乘勝追擊,馬上提出讓步5000元的方案,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30日內支付羅某29.5萬元,麥某另外支付5000元,麥某事故后墊付的醫療費2.5萬元自行與保險公司理賠。根據訴調對接的程序,在調委會的主持下,在法院法官的見證下,各方當事人在法院將以上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看著文書中法院清晰明亮的公章,調解協議的內容有了法律效力,羅某的心更踏實了。
調解員總結
每個調解案件各有特色,也各有難度,除了過硬的法律基礎及保險基礎外,更重要的是對于案件本身深入的了解及多角度考慮當事人的需求,對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失賠償案件而言,賠付的金額大小及賠付時間是關鍵,對于截肢等重傷人員,更多的反而是心靈的撫慰。而作為肇事人員,盡管內心往往清楚投保了足夠的保險,但是為了盡快處理案件,讓步也是可以嘗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