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保監局結合廣東省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及保險消費者教育活動,以“慧眼·守信·明責”為主題,充分調動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及保險機構等多方力量,多形式、廣維度、全覆蓋,扎實開展2016年廣東保險業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專題宣傳月活動。
一、非法集資界定標準和特征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
1.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1.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 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 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 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 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 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 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12. 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采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 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1. 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公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許諾給予集資參與者遠高于正規投資回報的利息分紅。為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因資金鏈無法維系,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 虛構或夸大投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房地產、礦產能源、高新技術開發、股權投資等內容;以訂立合同或少量投資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或以夸大少量項目的投資規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資及企業利潤假象,誘惑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創業投資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投資。
3. 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誘惑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惑社會公眾投資。
四、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1.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2.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六、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一旦構成犯罪的,須根據《刑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十年,并處或單處罰金;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保險業領域的非法集資犯罪形式。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
保險業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
(1)主導型案件。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夸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