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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保險公司員工流動自律公約

來源: 發表時間: 2009-01-31 打印本頁

        為保障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險公司員工在業內的有序流動,加強保險公司人才隊伍的科學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特訂立廣東省保險公司員工流動自律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本公約對在廣東經營(含在籌建)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司”)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約所稱“保險公司員工(不含試用期)”,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在廣東省內從事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班子成員、部門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銷售人員。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業內流動”是指保險公司員工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相互選擇而確立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轉換過程。
第三條 業內流動應當遵循尊重單位用人自主權和個人擇業自主權、有利于人才資源合理配置和開發使用的原則。鼓勵保險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創造條件,引導和促進保險人才合理流動;支持用人單位加大投入培養人才,建立有效機制從行業以外引進優秀人才;建立同業溝通機制,各保險公司應如實提供已離職員工的過往表現的鑒定;對員工的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等不正當行為,進行信息溝通,以規范行業經營、保證人才合理流動。
第四條 廣東省国际浩博vinbet(以下簡稱省協會)及各地、市浩博vinbet登录(辦事處)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保監局)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對廣東省內保險公司員工的業內流動工作的協調組織。在廣東省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必須遵守本公約的約定,并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違約處罰。尚未加入省協會的公司和新進入廣東籌建準備設立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公司也適用本公約,都應及時了解、執行本公約。

 第二章  流動規范
  第五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本公司員工的書面解除或不續簽勞動合同報告后,應按勞動合同及有關規定與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換手續。
 第六條  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而需要進行離職審計、或與原公司簽署有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條款)的,以及勞動合同中另有特別約定的特殊崗位員工流動時,原保險公司應按勞動合同及本公司有關規定采取相關措施,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保險公司招聘同業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時,應當要求該員工提供與原任職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并應向原公司了解原公司與該員工是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條款)、保密協議,認真、全面地進行背景調查。當發現擬聘用員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不適宜聘用的特殊情況、事項時,應當不予聘用或暫緩聘用。
第八條 對于與原公司曾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條款)的流動員工,保險公司在辦理其入職手續時,應要求其將其本人在該競業限制協議(條款)中所負有的全部義務,向現入職公司予以書面如實告知。
 第九條 保險公司在與員工正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前,應要求該員工按照公司相關規定,與公司辦妥工作交接手續,向公司歸還公物、業務檔案、文件資料等。
第十條  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有下列行為的流動員工:
     (一)詆毀原從業公司;
     (二)誘導客戶轉保或其他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泄露原公司客戶的相關資料,侵犯客戶的隱私權;
     (四)泄露原公司商業機密;
     (五)唆使、暗示、游說原公司人員提前終止合同或轉司,造成原公司職能部門多名員工同時離司;
     (六)將原公司分支機構或銷售部門直接或間接轉為其他公司的所屬機構。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招聘過程中不得有下列任何行為:
     (一)夸大招聘條件,夸大優厚待遇;捏造事實,詆毀同業;
     (二)接收未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或在原用人單位與該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前安排其試用;
     (三)一個保險機構(省、市、縣)一年內接收省內同一家保險公司省、市公司高管人員或班子成員累計超過2人(含),接收公司部門負責人(主持部門工作)超過3人(含)。連續6個月內接收同一地區同一保險公司員工的總數超過本公司6個月在職員工總數的10%(含)。但屬于以下情況者則不在此限:
       1、人員流出的保險公司與接受人員的保險公司之間協商同意的;
       2、被招聘人員已與原保險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6個月以上的;
       3、在同一保險集團(總)公司分設的保險子公司之間流動的。
第三章  違約處罰
第十二條 省、市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對保險公司員工的業內流動實行監督管理,并對違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協會常務理事會下設“人員流動協調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協會秘書處正、副秘書長任正、副組長,每家簽約公司各推薦一人擔任小組成員。執行小組的主要職能為:
       (一)對本地區保險公司員工的業內流動進行協調、管理和監督;
       (二)對有關情況反映、舉報、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對簽約公司的違約行為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對常務理事會的處罰決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向省、市協會反映(包括舉報、投訴,下同)保險公司違反本公約行為的,原則上應以書面材料的形式進行反映,且該材料應簽署反映者本人真實姓名和真實的聯系方式,以保險公司名義進行反映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反映情況的單位或個人對于其所反映的情況應承擔舉證責任,并應協助、配合執行小組就其反映的情況而開展相關調查。
第十四條 省、市協會收到書面情況反映后,由執行小組組織3名以上小組成員進行調查。根據調查事實,依據其違約情節輕重由執行小組研究提出以下一項或多項處罰建議,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一)責令違約公司進行書面檢討,敦促其立即按常務理事會的處罰決定執行;
       (二)將違約公司的違約行為予以業內通報;
       (三)將違約公司的違約行為呈報廣東保監局處理;
       (四)屬于適用勞動爭議仲裁范圍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在執行本公約過程中,如出現本公約未涉及的事宜需要本公約予以明確的,或因其他情況需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的,須經各簽約公司集體研究后方可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vinbet浩博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公約自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簽約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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