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因患胃癌醫治無效死亡,其女兒盧小姐近日來保險公司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理賠專員小吳根據盧小姐提供的材料。很抱歉地告訴盧小姐,陳女士的疾病診斷是發生在保險合同復效后的180天內,根據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被保險人180天內被診斷為疾病或因疾病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對此盧小姐辯解稱,因為自己工作忙,忘記了為母親繳費造成合同生效,但是已經辦理了復效手續并繳納了利息,再說保險公司也沒有盡到提醒繳費的責任。
經了解,2008年3月,盧小姐為母親陳女士在中國人壽投保了一份基本保額為3萬元的終身保險,選擇20年繳費,年繳保費3000元,之后還簽訂了銀行代繳保費協議。2012年度的繳費寬限期內,扣款沒有成功,造成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間,中國人壽有關人員曾在不同時間段多次撥打盧小姐的手機和固定電話,并且根據她們留下的地址兩次登門查找,都無法聯系上她和她的母親,鄰居也說很久沒有見到她們母女倆。2013年3月25日,盧小姐到中國人壽辦理了合同的復效手續。根據盧小姐提供的診斷證明材料,陳女士是于2013年5月28日被福建省腫瘤醫院診斷為胃癌,2014年1月16日治療無效死亡。很明顯,陳女士被診斷為胃癌的時間發生在保險合同復效后的180天內,保險公司免責是有依據的。
投保多年因為中斷繳費和沒有及時辦理復效手續,導致無法獲得賠償是非常遺憾的事,應該說是她們母女倆的疏忽造成的,而這種情況也是屢見不鮮的。
一些投保人對于續期繳費都抱著無所謂的態度,認為失效合同在兩年內還可以申請復效;有不少客戶當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也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的意識。當保險合同失效后,有的客戶還責怪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并沒有催繳保費的通知義務,但實際上保險公司把催繳和通知作為一項服務措施,還成立了收展隊伍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據上述分析,保險公司已經想方設法在尋找她們,但每次都是無功而返,才造成合同效力中止。所以,投保人應該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繳納保費,避免造成保險合同失效。如果陳女士的保險合同持續有效,或者是疾病診斷發生在復效180天后,盧小姐作為受益人就可以獲得9萬元的身故保險金。
如何避免保單失效?投保人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及時繳納續期保費。為避免中斷繳費的現象,建議辦理銀行代繳保費手續,并及時足額存款;開通保費自動墊繳功能,用保單現金價值墊繳當期保費,避免保單失效。當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以方便客服人員聯系。
特別要提醒的是,保單復效后仍然有180天的疾病觀察期,如果被保險人在180天內罹患保單界定的疾病,保險公司還是免責的。還有,對一些因年齡、身體情況特殊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可以提出體檢要求,其后果可能被拒絕復效或作加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