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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新規將保護特定人群

來源:中保網 發表時間: 2014-01-20 打印本頁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近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通知》對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臺了保護措施,同時引導銀保業務進行結構調整,鼓勵風險保障型產品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發展,并對銀郵代理渠道銷售行為提出了一系列規范性要求。
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人
《通知》中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并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通知》尤其對城鄉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等特定人群提出了保護措施,規定向其銷售的產品應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產品為主,且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袁序成在1月16日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介紹,銀行保險渠道實現保費收入由2006年的1171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5852億元,年均增長率為25.8%,對促進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但袁序成也指出,目前銀郵保險代理渠道仍處于初級階段,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存在銷售誤導、違規經營、退保金大幅上升等問題。從人群來看,高齡和低收入客戶等風險承受能力比較弱的群體,容易出現產品適銷不對路等問題。
“希望此次發布的《通知》,引導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將合適的產品賣給有真實需求的、有承受能力的客戶。讓在銀行購買保險的客戶真正實現‘明明白白買保險’。”袁序成表示。
除了對特定人群出臺保護措施,《通知》還規定,對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向其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產品時,在保費較高等情況下,需要投保人在相關風險確認聲明書中簽名確認后方可承保。
保障型產品占比不得低于20%
近年來,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正在穩步推進,尤其在2013年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啟動以來,保險業務結構更是有了顯著變化。此次發布的《通知》也強調,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
《通知》規定,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當地銀監局上報上一季度代理各險種保費收入占比情況。
袁序成介紹,費改以來,保障型保險產品占比有了較大提高,2013年壽險業務保障型產品占比已經超過10%,在加之《通知》中列示的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財產險業務,20%的比例要求應不難達成。
袁序成同時指出,目前人們對于保險的保障功能認識還遠遠不夠,通過在銀保渠道加大宣傳,釋放出社會真實的保險需求,保障型產品占比也會進一步提升。
對于業務占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通知》明確,監管機構有權采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細化銷售行為的規范
《通知》作為進一步規范銀保業務銷售行為的指引,不僅明確猶豫期延長至15天、商業銀行網點1年內開展保險業務合作的保險公司不得超過3家等規定,更在產品銷售各環節都細化了規范。
銀監會創新監管部副主任楊曉軍表示,《通知》在保險產品銷售前規范了市場準入、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等方面,在銷售中建立了一系列審慎的機制,在銷售后也明確了責任分工,將會促進保險銷售行為進一步規范。
“希望通過對銷售行為的規范,引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深度合作,而非簡單代理關系,并促進銀保業務結構調整,鼓勵風險保障型產品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發展。”袁序成說。
據了解,《通知》在銷售過程前段,要求保險公司做好產品及保單材料的準備工作,包括延長猶豫期、在相關材料中明確各項風險提示等。在銷售過程中段,要求確保投保過程反映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不得篡改客戶信息等。在銷售過程后段,要求保險公司對銷售情況進行監測,包括核對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戶回訪等。
袁序成介紹,分紅險和萬能險等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產品,較容易出現風險揭示不充分等問題,《通知》加大了對保單風險提示的要求。
記者注意到,在發布的《通知》中,對于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的風險提示語和猶豫期提示語,都已經細化到了詞句表述。
保險公司“駐點”未松動
2010年,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經過多次征求意見,此次正式發布的《通知》中,該禁令仍未松動。
楊曉軍表示,取消保險公司人員“駐點”銀行3年多時間里,很多商業銀行一線銷售人員經過各種專業培訓,已經具備了專業保險知識,有能力完成保險產品的銷售。
“駐點”銀行雖未放松,但《通知》也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所屬銷售人員的管理,網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通知》還表示,保監會、保監局與銀監會、銀監局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強監管協作,依法對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袁序成也表示,監管部門聯合,實現合作監管,將有利于共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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