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來源:
發表時間: 2013-08-21
打印本頁
近日,保監會出臺了《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我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10年以來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高速發展,超過三分之二的人身保險公司開始經營這類業務。同時,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經營中出現銷售誤導、電話擾民、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電話銷售有別于傳統銷售模式,高度依賴信息技術設備,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業務監管規定。為進一步規范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發展,打擊銷售誤導,解決電話擾民問題,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在梳理現行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相關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以解決銷售誤導、電話擾民、落地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為重點,覆蓋了電話銷售流程的主要環節。一是加大對銷售誤導問題的監管力度。通過規范電話銷售用語、設置扣款提示環節、強化信息披露和明確質檢標準,構建多層次的銷售行為監督體系。二是完善電話擾民問題的制度設計。禁止在公眾休息時間撥打銷售,明確了最短6個月的禁撥時限。將電話贈險業務參照電話銷售業務管理,提升了電話贈險的準入和經營標準。三是統一電話銷售業務的服務標準。明確了電話銷售業務保單遞送、保全、投訴等環節的服務標準,以及保單遞送方式和時限、保全申請途徑和方式、投訴處理時限等內容,以確保投保人享有不低于其他渠道的服務水平。
問:《辦法》對電話銷售業務監管有哪些新舉措?
答:電話銷售業務具有跨地域銷售的特點,對現有保險監管體系形成一定挑戰。《辦法》從兩個方面強化了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監管:一是明確了電話銷售中心的屬性。將電話銷售中心明確為《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專屬機構”范疇,將該機構負責人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納入現有保險機構監管體系。二是明確了電銷業務的監管分工。各地保監局負責對電話銷售業務進行監管,呼出地保監局負責電話銷售中心批設及委托代理項目備案等事項,呼入地保監局負責對轄內電話銷售業務進行檢查,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問:如何做好《辦法》實施前后的銜接工作?
答:《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促進壽險公司電話銷售業務規范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08]38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人身保險電話銷售和電話約訪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99號)同時廢止。為確保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平穩過渡,我會擬采取兩項措施:一是給予已經開展電話銷售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6個月的改建期。期間保險公司應按照有關條件進行改建,并報保監局審批或備案。改建期間可繼續經營電話銷售業務。二是要求各保監局應根據《辦法》修訂完善現有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規范性文件,以統一監管標準,提升監管效率。